独立法条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