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五条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