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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