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

第十八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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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