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
第十八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
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