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