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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