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

第十四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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