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簿上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