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纳入规章立法计划的立法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立法条件成熟或者具有迫切立法需要的; (二)公开发布,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的; (三)具有较长效力期限,短期内不会频繁修改的; (四)效力等级要求较高,用一般规范性文件无法有效规范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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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