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四十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起草部门提出解释意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席签发: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依前款作出的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起草部门提出解释意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席签发: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依前款作出的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