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四十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起草部门提出解释意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席签发: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依前款作出的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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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