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四条第四条规章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发布、备案、修改、解释以及废止。 中国保监会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规章制定的组织工作。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