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第三十八条现行规章的废止,由起草部门提出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席批准,以保监会令形式公布。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