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定期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现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订而失去立法依据的; (二)规章所规定的事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取代的; (三)规章所规定的事项已不存在、已执行完毕或者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四)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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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