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定期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现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订而失去立法依据的; (二)规章所规定的事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取代的; (三)规章所规定的事项已不存在、已执行完毕或者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四)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中国保监会应当定期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现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订而失去立法依据的; (二)规章所规定的事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取代的; (三)规章所规定的事项已不存在、已执行完毕或者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四)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