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第三十六条规章修改的建议由规章起草部门向法制部门提出,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