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规章修改的建议由规章起草部门向法制部门提出,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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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