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现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因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需作相应修改的; (二)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作相应修改的; (三)因保险市场或者保险监管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现有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