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现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因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需作相应修改的; (二)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作相应修改的; (三)因保险市场或者保险监管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现有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现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因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需作相应修改的; (二)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作相应修改的; (三)因保险市场或者保险监管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现有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