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审 核

第三十条

规章送审稿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提交主席办公会审议。审议时由法制部门负责人和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起草说明。 主席办公会上提出重大问题或者修改意见的,由法制部门会同起草部门进行修改。修改后,由法制部门报主席签发。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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