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审 核
第二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章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三)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四)规章的结构和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的; (五)上报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 核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章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三)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四)规章的结构和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的; (五)上报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