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审 核

第二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章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三)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四)规章的结构和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的; (五)上报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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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