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审 核
第二十七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经法制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部门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以及本部门的意见报主席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 核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经法制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部门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以及本部门的意见报主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