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审 核

第二十五条

法制部门通过对规章送审稿和相关资料的审核,发现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作相关说明,并进一步协调有关各方的意见。必要时,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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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