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审 核

第二十四条

法制部门收到规章送审稿后,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一)该规章是否列入当年度立法计划或者经会领导特别批准; (二)该规章是否违背上位法,是否与中国保监会现有规章有效衔接; (三)该规章是否切实保障了保险消费者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否体现了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四)该规章是否体现了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的改革精神; (五)该规章是否充分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是否有效协调了起草和听证过程中的主要争议; (六)该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该规章的具体规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八)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