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九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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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