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起 草第十八条起草规章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 (三)增设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限于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