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 (三)增设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限于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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