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不得出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 新规章取代旧规章的,应当写明拟废止的旧规章的名称。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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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