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起 草第十七条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不得出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 新规章取代旧规章的,应当写明拟废止的旧规章的名称。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