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起 草第十六条规章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依据和目的; (二)适用范围和相关主体; (三)具体行为规范; (四)法律责任; (五)解释权; (六)施行日期。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