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六条

规章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依据和目的; (二)适用范围和相关主体; (三)具体行为规范; (四)法律责任; (五)解释权; (六)施行日期。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