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立 项第十条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对各部门规章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立项建议,法制部门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协商,并说明不将其纳入立法计划的理由。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