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条

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对各部门规章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立项建议,法制部门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协商,并说明不将其纳入立法计划的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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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