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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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