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十二条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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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