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第十六条规定的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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