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

申请报批的单位应按要求向外经贸部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邀请台湾厂商参展的国际性及全国性展览会、博览会,应提交有关主管单位的批件、参展台湾厂商的名单(中文)、展品内容、展出面积等详细清单,并提前一个月申请报批;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对台湾出口商品交易会、台湾商品展览会,应提交展览会的筹组计划和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参展企业及其展品的有关情况等,并提前六个月申请报批。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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