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七条
审批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需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内容 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不得出现“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政治问题。台湾厂商参展的宣传品、杂志、电子出版物等资料中不得有代表“中华民国”的字样、图片、音乐等。 (二)展览会名称、展品内容、展出面积、时间、地点、筹组方案和计划等。 祖国大陆与台湾联合举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应冠以“海峡两岸”的名称;各省(市、区)与台湾省联合举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则应分别冠以该省(市、区)与台湾省之名(如:“闽台××展览会”、“沪台××展览会”等)。 展品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先进水平,有利于扩大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