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四条

台湾民间机构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须联合或委托大陆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举办。在大陆的招商招展由大陆主办单位负责。 台湾的主办单位,应是具有相当规模和办展实力、信誉良好的展览机构、大型公司、经济团体或组织(包括经济贸易促进机构、同业公会、行业协会等)。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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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