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并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附件二 主办单位报送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总结的内容和要求 一、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二、展览时间和地点。 三、展览规模,包括: (一)展览面积或摊位总数(按标准摊位3 X3平方米计算); (二)参展单位总数; (三)举办国际性及全国性的展览会、博览会,报台湾参展单位数量及所占比例,境外参展面积(或摊位数量)及所占比例,参观人数;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对台湾出口商品交易会及台湾商品展览会,报台湾到会客商数量及相当于摊位总数的比例,洽谈项目或出口成交额。 四、参展单位、到会客商、参观人员对展览会的反映和意见。 五、主办单位之间或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履行联合办展协议的情况。 六、审批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或材料。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