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报 检第九条以数量交接计价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应当申报数量检验项目。对数量有明确要求或者需以件数推算全批重量的进出口商品,在申报重量检验项目的同时,收发货人应当申报数量检验项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