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报 检

第九条

以数量交接计价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应当申报数量检验项目。对数量有明确要求或者需以件数推算全批重量的进出口商品,在申报重量检验项目的同时,收发货人应当申报数量检验项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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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