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报 检第七条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办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