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报 检

第七条

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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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