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报 检

第六条

需由海关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报检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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