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实施抽查检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