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实施抽查检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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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