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海关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是: (一)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海关检验的其它进出口商品; (三)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 (四)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海关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五)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商品; (六)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七)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或者国内外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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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