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年12月16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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