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年12月16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