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