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海关依法实施数量、重量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