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海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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