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海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