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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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