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擅自破坏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现场条件或者进出口商品,影响检验结果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