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经海关总署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鉴定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鉴定,并接受海关的检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