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从事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鉴定活动,应当依法经海关总署许可。未经许可的,任何机构不得在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鉴定活动。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