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从事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鉴定活动,应当依法经海关总署许可。未经许可的,任何机构不得在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鉴定活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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