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海关依法对在境内设立的各类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和在境内从事涉及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