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依法对在境内设立的各类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和在境内从事涉及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