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承担进口接用货或者出口备发货的单位的计重器具、设施、管理措施以及接发货过程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对影响检验鉴定工作及其结果准确性的因素进行整改。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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