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检 验第二十四条承担进口接用货或者出口备发货的单位的计重器具、设施、管理措施以及接发货过程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对影响检验鉴定工作及其结果准确性的因素进行整改。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