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检 验
第二十条
以公量、干量交接计价或者对含水率有明确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海关在检验数量、重量的同时应当抽取样品检测水分。 检验中发现有异常水的,海关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验的顺利进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检 验
以公量、干量交接计价或者对含水率有明确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海关在检验数量、重量的同时应当抽取样品检测水分。 检验中发现有异常水的,海关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验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