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检 验

第二十条

以公量、干量交接计价或者对含水率有明确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海关在检验数量、重量的同时应当抽取样品检测水分。 检验中发现有异常水的,海关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验的顺利进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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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