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检 验

第十九条

固体散装物料或者不定重包装且不逐件标明重量的进出口商品可以采用全部衡重的检验方式;对裸装件或者不定重包装且逐件标明重量的包装件应当逐件衡重并核对报检人提交的原发货重量明细单。 对定重包装件可以全部衡重或按照有关的检验鉴定技术规范、标准,抽取一定数量的包装件衡重后以每件平均净重结合数量检验结果推算全批净重。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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