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检 验

第十八条

海关实施衡器鉴重的方式包括全部衡重、抽样衡重、监督衡重和抽查复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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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