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检 验第十八条海关实施衡器鉴重的方式包括全部衡重、抽样衡重、监督衡重和抽查复衡。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