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检 验第十五条主管海关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数量、重量检验。尚未制订技术规范、标准的,主管海关可以参照指定的有关标准检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